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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查取证: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人是哪些人
发布时间:2023-08-11 点击次数:241
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人是哪些人 有些人因为自己没有子女所以收养子女,有些人因为孤儿院的孩子可怜所以收养子女。收养关系等同于亲身子女关系,一般来讲,一旦收养就是一辈子的事。但是收养之后又由于种种原因要解除收养关系,那谁可以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呢?今天诉宁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人是哪些人。  一、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人是哪些人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可以申请解决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 青岛侦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或者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否则,必须履行收养义务,不得遗弃和虐待收养人。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人是哪些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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