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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12 点击次数:95
执行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执行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关于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识别判定,一般的标准是以财产取得的时间段是否处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之中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如果财产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获得的,那么它通常会被默认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在此之前已经达成了其他的协议或者规定。

此外,我们也需要关注财产的来源、特性以及其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例如,如果某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得到的财产,并且在相关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该方所有,那么这样的财产就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执行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何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认定问题,通常遵循如下原则:若债务乃夫妻任何一方单独所负担,则原则性地仅对该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手段。然而,若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并据此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至于那些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

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执行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执行程序中确认的范围包括婚姻内的薪资、奖金、经营收益等。婚后取得且无文件声明为个人的,视为共同财产。但一方因伤获赔、残疾人补助等为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识别主要依据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有效期内。婚内所得通常视为共有,除非另有协议。同时,考虑财产来源、特性及使用情况,如继承或赠与明确归个人,则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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